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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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6號上訴人 李任麗玉 被上訴人 張俊彬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本訴及反訴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837元【計算式:(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97,026元)+(上訴人反訴敗訴部分:952,811元)=1,049,837元】,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