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韓英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22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