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劉君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嘉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