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 郭枝旺
郭文振 郭義順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 律師視同上訴人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郭松郭昆淵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郭廷鑑 被上訴人郭崇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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