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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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六號案件,原告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法官黃憲文
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