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見甲○九十年度核退卷第八七九號卷第十一頁反面)。茲被告經本院傳、拘未著,且具保人乙○○於本院訊問時亦表示不知被告去向(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