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耀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堅固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慶熙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柒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伍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