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林宜君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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