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親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觀諸其起訴內容,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所規定之親子關係之訴訟事件,關於本件之管轄應適用同法總則之規定。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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