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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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氏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氏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阮氏欣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10
7年度上訴字第27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案件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附表:受刑人阮氏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4日│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署106年度偵字第1│││0457號││99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同左│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46號││2739號││├───┼────────┼────────┼────────┤││判決│107年10月31日│同左│107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同左│10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346號││2739號││├───┼────────┼────────┼────────┤││判決確│107年12月03日│同左│107年12月10日│││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828號(已執行完畢)。│署108年度執字第8│││編號1、2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27號(已執行完畢│││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889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事實審││023號││││├───┼────────┼────────┼────────┤││判決│107年1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判決││023號││││├───┼────────┼────────┼────────┤││判決確│108年01月22日│││││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