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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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涂雅雯 被告 謝榮輝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8建號建物之抵押權係遭訴外人 吳銘傳 無權代理所為,應屬無效,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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