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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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05
5、108年度偵字第637、2086、251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審酌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