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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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佩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佩吟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佩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3月4日16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號「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店長 尤筱玫 所管領之貨架上陳列之網路遊戲光碟3片(「錢街777- 織田信長 」1片、價值新臺幣〈下同〉49元、「星城-萬事吉利」2片合計價值200元,共計價值
249元),得手後藏置於腋下,僅結帳其他商品即行離去,嗣於同年月5日店長尤筱玫清盤點商品數量發現不符,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悉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徐佩吟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尤筱玫於警詢中證述。
㈢現場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7張、網路遊戲光碟包裝
照片1張、電子發票存根聯列印資料2張及車輛查詢清單報表1份。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
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為30倍後,即為1萬5,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為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漠視他人權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已生具體危害;而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所竊得3片遊戲光碟內共價值249元之序號儲值於其使用之遊戲帳號業已用罄並將光碟丟棄等語在卷(見警卷第3頁),被告迄未積極與被害人尤筱玫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誠屬不該;惟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內容、其所竊物品之價值及被害人所受具體損失之程度;並酌以被告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貸款代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併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
2所示網路遊戲光碟3片,均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等物品業經被告將其內儲值序號予以使用完畢、光碟已丟棄一節,已據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已如上述,顯見已不能原物沒收;然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依據被害人警詢所述上開遭竊物品之價值共計249元一情,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王碧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金額:│││││新臺幣)││├──┼───────┼────┼──────────────────────┤│1│網路遊戲「錢街│1片(售│為被告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777-織田信長」│價49元)│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光碟││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網路遊戲「星城│2片(售││││-萬事吉利」光│價共計││││碟│200元)││├──┼───────┴────┤││共計│價值共計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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