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翠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翠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且已與被害人 張芳瑜 就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