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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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86號
原告長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被告 劉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