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告 呂俊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瑋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