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火旺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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