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繼字第45號聲請人 鄧衍品
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鄧幹臣 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繼承人之大陸委託書。
(二)聲明繼承人之大陸親屬公證書,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