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裕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裕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以法矯字第100011751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1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3月26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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