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柏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柏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柏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年6月、1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送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7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7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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