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軍文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吳青峰 律師被告 王壽昌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被告 于銘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童軍文、王壽昌、 于銘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童軍文、王壽昌、于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將被告童軍文、王壽昌、于銘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0年8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於100年8月15日訊問被告童軍文、王壽昌、于銘後,認被告童軍文、王壽昌、 于銘均 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8月2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