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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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75號原告漢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告聖教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庚○○戊○○
3樓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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