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乙○○被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法官林國泰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