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35號聲請人 潘致成 即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潘致成為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遠誠開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誠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遠誠公司民國106年2月27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聲請人即遠誠公司之清算人潘致成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會會議紀錄、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3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