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嫩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熙珍 即 林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78,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