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被告富邦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吳素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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