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黃興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