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張裕弘 被告 李文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