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高翁鈴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高翁鈴洙│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08年9月25日│15,000元│0000000│││1│││││││├─┼─────────┼─────────┼───────────┼─────────┼────────┼──┤│00│高翁鈴洙│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08年10月25日│17,000元│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