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徐瑞鴻 被告 吳春梅 上列被告吳春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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