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聲請人 廖富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家 ( 土生 )、 廖家真 、 廖家炎 、梁綠水、 梁丕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