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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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原告因履行工程合約事件,對被告基裕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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