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娟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