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升環保工程設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張渝江 本件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對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非因財產權之訴訟,經核依據前揭條文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僅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有本院編號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是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計算式為3,000元-2,000元=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