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1號聲請人 李奕融 相對人 吳玉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9年4月7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關「 李亦融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奕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該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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