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八號
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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