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叁萬貳仟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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