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告己○○
庚○○辛○○丁○○戊○○壬○○被告癸○○
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