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一月廿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