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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