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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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陳誌豪 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即 徐瑞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瑞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另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業務移交,內政部營建署以民國(下同)88年8月1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31144號及88年8月26日88營署北管字第033319號函示有關原由台灣省辦理之國民住宅貸款其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以「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名義登記,準此本件抵押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㈡、緣債務人徐瑞宏(已歿)因自建國民住宅,於84年3月2日與臺灣省政府(代理人臺灣土地銀行)簽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貸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依該契約第九條規定,就該貸款契約所生之債權,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並辦畢抵押權登記。
㈢、詎債務人徐瑞宏於98年12月9日死亡,尚欠599,669元未予清償,依聲請人與債務人所簽訂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貸款興建之住宅及其基地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前,如因死亡而無人繼承,或繼承人申請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而債務人徐瑞宏之繼承人全部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法院准許在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林助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國民住宅貸款借據三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99年3月15日苗院 源家馨 99繼65字第06606號函影本、99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四、按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另依本件貸款時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75年9月22日修正發布)第32條: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於設計圖審查合格後,即移送承辦行庫,簽訂貸款契約,並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免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是中華民國承受本案臺灣省之債權人及抵押權人地位後,對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並經登記於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有前開借據及登記資料可稽,已臻明確,聲請人為權利人中華民國依前開貸款契約聲請拍賣抵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於100年1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831-9│建│207.00│全部││├─┼───┼────┼───┼──┼────┼─┼──────┼────┼───────┤│2│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2120-1│建│49.00│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14│新雞隆段│新隆村14│住家用、│第一層:63.55│陽台:6.75│全部│││││831-9、│鄰新隆│加強磚造│第二層:63.55│││││││2120-1地│167之3號│、二層│屋頂突出物:│││││││號│││8.19││││││││││總面積: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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