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5,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