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醫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醫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字第6號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蔡振修 律師被上訴人 廖惠麗
李薇欣 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永信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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