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3歲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113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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