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和傑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31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和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票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最後應補充「警方嗣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年5月3日17時,至吳和傑嘉義市○區○○路○○○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借款人所出具供擔保抵押之本票、身分證影本,及吳和傑所有供重利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空白商業本票1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和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犯重利罪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行為之手段,所收取之利息,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1本、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被害人簽發之本票、被害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係被害人交付被告作為借款擔保、抵押之用,是即應於返還借款時一併返還予被害人,是上揭物品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情形(聯絡方式、利息計算、擔│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號│││保物品)││├─┼───┼────┼────────────────┼──────────────────────┤│1│ 李漢洲 │99年12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4日14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2│李漢洲│99年12月│借款5,000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8日14時│利息5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500元,並當場簽立5,000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3│李漢洲│100年1月│借款3,000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8日14時│利息3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300元,並當場簽立3,000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壹張,均沒收。│├─┼───┼────┼────────────────┼──────────────────────┤│4│ 蔡輔翼 │99年12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4日17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40分│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5│蔡輔翼│99年12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1日18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6│蔡輔翼│100年2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1日18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7│ 陳怡嫺 │100年2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1日10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8│陳怡嫺│100年3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6日10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9│ 王昭富 │100年3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5日14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0│ 羅宗志 │100年4月│借款2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6日14時│息2,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2,000元,並當場簽立2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1│ 黃祈富 │100年4月│借款2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7日14時│息2,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2,000元,並當場簽立2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2│黃祈富│100年5月│借款5,000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日17時│利息5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500元,並當場簽立5,000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3│ 虞國樑 │100年4月│借款1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8日10時│息1,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1,000元,並當場簽立1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4│ 葉宗輝 │100年4月│借款2萬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利│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22日9時│息2,0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許│2,000元,並當場簽立2萬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及身分證影本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15│ 阮氏嬌 │100年4月│借款5,000元,每月為1期,每期支付│吳和傑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豔│30日18時│利息500元,借款時即預扣第1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許│500元,並當場簽立5,000元之本票1│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白商業本│││││紙做為擔保。│票壹本,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