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十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十一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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