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號│有四││自││臺│││││││執4│期月│││3│中│3││││││6│徒│7│訴│自3│地│自3│1│同│上│3││占3│刑│││6│院│6││││││2│││││││││││├───┼──┼────┼──┼─────┼─┼───┼────┼─┼───┼────┤│偽號│有拾│7│台│6│臺│││││││造執7│期月││中│9│中│上3││││││文5│徒││地│偵2│高│4│5│同│上│6││書2│刑│9│檢│5│分│訴6││││││5││││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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