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辯稱係因車禍,對方索賠甚急,不得已,乃先借用為泉彥公司所收取之貨款,用以賠償對方,被告當時並無將公司貨款據為己有之意,只是暫時週轉而已云云,惟查被告先後挪用其業務上所經收之如附表所示多筆貨款,迄至本院審理已將屆一年時間仍未歸還泉彥公司,足見其有侵占公司貨款之故意甚明,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取,其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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