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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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九││彰│8│彰││││││8││品制│期月│9│化│毒27│化│7│││││9││危條│徒││地│偵17│地│訴5│4│同│上│6│執8││害例│刑││檢│31│院│1│││││丁1│││││署│││││││││├──┼──┼────┼──┼─────┼─┼───┼────┼─┼───┼────┼────┤│毒防│有六││南│4│南││││││南投地檢││品制│期月│9│投│4│投│9│││││││危條│徒││地│偵6│地│易2│7│同│上│8│5││害例│刑││檢│2│院│6│││││執0│││││署││││││││9││││││偵3│││││││││││││緝4││││││││├──┼──┼────┼──┼─────┼─┼───┼────┼─┼───┼────┼────┤│毒防│有褫│││78│台││││││││品制│期奪│16││17│中│上4│││││5││危條│徒公│至││偵33│高│2│5│同│上│69│執5││害例│刑權│9││89│分│訴3│││││丁3│││十六││││院││││││2│││二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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