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甲○○ 清陽 繼承人戊○○
己○○乙○○丙○○丁○○右上訴人 陳清陽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己○○、乙○○、丙○○、丁○○為被上訴人陳清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戊○○、己○○、乙○○、丙○○、丁○○為被上訴人陳清陽之繼承人,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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